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信用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15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惠騏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