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 謝美蘭 被告己○○被告 簡益利 訴訟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有不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裝設義肢之相關收據暨減免費用之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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