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丙00000000000000000ALIASRL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仲裁法第五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對外國仲裁判斷承認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定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次按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如係依仲裁之協議,並附具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又前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應提出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簽訂一艘編號為Dynasty'#001的遊艇(以下簡稱「朝代號」或「遊艇」)製造及買賣合約,然相對人未能如期建造完成並將遊艇交付聲請人,雙方因此而生爭執,八十五年五月八日,聲請人在英國對相對人提起海事訴訟之對物訴訟,並就前述合約所生之相關債權,在英國之海域扣留該遊艇「朝代號」,相對人為早日解決紛爭,雙方同意於英國交付仲裁,英國海事法院依據雙方之同意,此為兩造之仲裁契約,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做成裁定(ConsentOrder),指定由仲裁人 多明尼克肯德利克 (DominicKendrickQ.C)依倫敦海事仲裁人協會之規定(L.M.A.ATerms)在倫敦進行仲裁,仲裁人遂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做成仲裁判斷書,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八十九萬一千四百二十元一角五分,且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做成補充仲裁判斷即最終仲裁費用判斷書(FinalAwardonCosts),命相對人應負擔所有因仲裁而生之費用及稅捐,惟該判斷並未確定費用的數額,聲請人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請求仲裁人就仲裁費用部份另為核定,仲裁人乃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做成仲裁費用核定書(AwardonTaxation),命相對人將英鎊十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五角八分給付聲請人,同時命相對人負擔程序費用英鎊一千一百七十五元,此最終仲裁費用判斷書及仲裁費用核定書均為原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之仲裁判斷書之補充判斷,屬外國仲裁判斷。為此,爰聲請就英國倫敦仲裁人多明尼克肯德利克(DominicKendrickQ.C)就兩造間遊艇買賣糾紛事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最終仲裁費用判斷書(FinalAwardonCosts)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仲裁費用核定書(AwardonTaxation),予以承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未據提出仲裁契約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至聲請人聲請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七七號卷內亦無上述仲裁契約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其聲請顯然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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