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於起訴送審時,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本案尚未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本院依職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當庭宣示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