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張乾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簡麗秋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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