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0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葉乃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0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琪瑩寶石有限公司紀│79年1月19日│80年1月19日│2,000,000元│││超竣、 紀超輝紀超竣 ││││├──┼──────────┼──────┼──────┼────────┤│002│琪瑩寶石有限公司紀│79年1月19日│80年1月19日│3,000,000元│││超竣、紀超輝、紀超竣││││├──┼──────────┼──────┼──────┼────────┤│003│琪瑩寶石有限公司紀│79年1月19日│80年1月19日│5,000,000元│││超竣、紀超輝、紀超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