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建隆 再審被告 柯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之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