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8號聲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代理人 呂理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冠瑋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30日│1,099元│KT0000000││││古亭分行││││├──┼──────┼────────┼───────┼─────┼─────┤│002│冠瑋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25日│2,918元│KT0000000││││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