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翺 訴訟代理人 洪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5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93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96│├──┼────────────┼────────┼──┼──┤│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9│├──┼────────────┼────────┼──┼──┤│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18│├──┼────────────┼────────┼──┼──┤│0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7│├──┼────────────┼────────┼──┼──┤│0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5│├──┼────────────┼────────┼──┼──┤│0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7│├──┼────────────┼────────┼──┼──┤│0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