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被 告 林裕鉦
訴訟代理人 林洪玉桃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裕鉦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裕鉦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2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