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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