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5號聲請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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