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徵收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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