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09號
被 告 陳成義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4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成義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被告之送
達地址為「新北市林口區太平嶺30之1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