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38號
法定代理人 廖顯謀
訴訟代理人 施政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妙絹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