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吳志融
被 告 遠颺企業社即 林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