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81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德華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16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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