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7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琮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簡琮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簡琮程雖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可能是我當時吃飯,口中飯粒噴到告訴人 牟紫英 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附件所載時、地,因告訴人向被告母親表達煙味問題
而心生不滿,而對告訴人為吐口水之舉動乙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見偵卷第11至12、33至34頁),核與檢察官勘驗筆錄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1至44頁),應堪認定。參以案發當時被告住處大門敞開,並未完全與外界阻隔,被告與告訴人在被告住處門口爭執煙味問題,被告朝告訴人為上開吐口水之舉動,已達於為不特定人所得聽聞甚詳之程度,而為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自屬公然,應堪認定。
㈡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
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被告於案發當時確實有對告訴人為「吐口水」之舉動,已如前述,而依當時雙方之口角爭執、衝突情境,被告向告訴人為「吐口水」之舉動,係完全不具任何實質內容,顯為對於告訴人道德人格表示輕蔑、鄙視,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被告辯稱上情,委不足採。是被告確實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及犯意無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以解決其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竟以吐口水之方式侮辱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304號被告張簡琮程(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簡琮程與牟紫英為鄰居。民國112年4月11日12時12分,牟紫英因煙味飄散問題,前往張簡琮程位在高雄市大寮區之住處門口理論,張簡琮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處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向牟紫英臉部吐口水,以此方侮辱牟紫英,足以貶損牟紫英之人格。
二、案經牟紫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間、地點有吐口水之舉動,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可能是我當時吃飯,他來按門鈴一直吵,我跟他理論時,口中飯粒噴到他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案發當時拍攝影片檔案、影片擷取畫面可佐,另經本署檢察官勘驗當時情形如下:㈠影片43秒起,鏡頭前主要為被告母親,被告(身著藍色衣股自後方走來),有一似為吐水之聲音。
㈡影片45秒起,告訴人:你幹什麼?被告:回去。告訴人:
你幹什麼?被告:回去。告訴人:我怎麼回去。被告:滾回去。㈢影片52秒起,告訴人:你看你兒子就是這樣。可知,被告係吐口水後開始與告訴人理論,且告訴人因而有指責被告之反應,足認告訴人之指訴應為可採。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至告訴人另指訴稱被告有稱:你瘋夠了嗎?瘋不夠快回去,你幫很稿怪,或者有潑茶至告訴人身上等情,均無法由影片之內容佐證,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起訴部分,乃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檢察官林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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