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泰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2,309,7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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