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號抗告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3608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司法事務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112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