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 律師 郭思吟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1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5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01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