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8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地役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健源
丙○○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錫範
丁○○右當事人間因地役權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高市府訴二字第四三四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