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雖猶否認有詐欺犯行,被告辯稱:拿其帳戶之男子聲稱是要以上開帳戶收取地下錢莊之帳款,其不知該成年男子取去向他人詐欺取財云云。惟查被告供稱其交付上開儲金簿、提款卡、語音查詢密碼等給該位「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可以抵帳一萬五千元,顯然被告可知悉對方係從事詐欺之不法行為,業据原審法院認定明確,足見被告所辯,應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