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列編號
三、四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分別就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及編號三、四所列之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3月13日、│94年3月13日、│95年1月5日│95年1月5日││(民國)│94年7月26日│94年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4年度核退毒偵│92年度核退毒偵│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字第818號等│字第818號等│537、546號│537、54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7│94年度訴字第97│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實││1號│1號│115號│115號││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20日│94年10月20日│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97│94年度訴字第97│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決││1號│1號│115號│115號││├────┼───────┼───────┼───────┼───────┤││確定日期│94年11月22日│94年11月22日│96年7月1日│96年7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款│├───────┼───────┼───────┼───────┼───────┤│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肆月又│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壹拾伍日,如易│壹拾伍日,如易│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叁佰元即新臺幣│叁佰元即新臺幣│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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