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所明定,是本院自應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五十日│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日期│94年3月中旬某日│94年10月26日、94│94年6月1日起至││││年10月28日│94年7月13日之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速偵│││第19173號│第20004號│字第252、991號│││││、94年度偵字第11│││││95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字第5691│94年度易字第1602│94年度易字第109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30日│94年12月30日│94年9月2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5691│94年度易字第1602│94年度易字第1098││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1月8日│95年1月27日│94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項│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拘役二十五日│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六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5年度執字│檢察署95年度戒執│││第1038號│第2120號之1│更字第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