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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