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拘役伍拾日,如易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段│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9月7日│95年5月27日│95年5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069│95年度毒偵字第4088│95年度毒偵字第408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194│95年度訴字第3340號│95年度訴字第334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聲請書誤載為96年│(聲請書誤載為96年││││5月14日)│2月26日)│2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194│95年度訴字第3340號│95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14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伍日,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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