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有如附表所列之罪,並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減刑,聲請予以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各該判決書附卷足據。
二、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4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減得之刑,併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第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在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所犯,經本院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法律判處其罪刑確定;另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在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犯之,經本院為新舊法比較適用結果,因認修正前之刑法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並以之為判處受刑人罪刑所適用法律。職此,本院就編號1之罪減得之刑,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並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即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編號2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經核無訛,應予准許減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10.12起至95.11.15│95.03.15│││止(包括一罪)││├─┬──┼──────────┼──────────┤│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947號│95年度毒偵字第3507號││案││(移送併案:96年度毒│││號││偵字第40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46號│95年度易字第993號││實├──┼──────────┼──────────┤│審│判決│96.02.27│95.07.24│││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46號│95年度易字第993號││判├──┼──────────┼──────────┤│決│確定│96.04.02│95.08.21│││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暨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銀元300元即││金之折算│元折算1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標準│││├────┼──────────┼──────────┤│附註│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段規定,並適用最有利│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算標準,諭知其易科罰│條等規定,諭知其易科│││金之折算標準,如理由│罰金之折算標準,如理│││欄二之說明。│由欄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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