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8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贅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
二、本件聲請,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8日接受採尿時起回│96年2月13日│││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358號│度速偵字第44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35號│96年度簡字第1448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20日│96年3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35號│96年度簡字第1448號││確定├───┼─────────────┼─────────────┤││判決確│96年4月2日│96年4月1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