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如附表編號壹、貳之刑與編號參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1、2,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加重竊盜│││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條第1項│條第2項│3款│├────┼──────────┼──────────┼─────────┤│犯罪日期│93.06.15至│93.08.15至│93.08.06至│││94.06.20│93.11.12│94.06.26│├────┼──────────┼──────────┼─────────┤│偵查年度│板橋地檢署93年度核退│板橋地檢署93年度核退│板橋地檢署94年度偵││及案號│毒偵字第1238號│毒偵字第1238號│字第3986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9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94年度上易字第1780││實││││號││審├──┼──────────┼──────────┼─────────┤││判決│94.08.12│94.08.12│94.12.20│││日期││││├─┼──┼──────────┼──────────┼─────────┤│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日│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9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94年度上易字第1780││期││││號││├──┼──────────┼──────────┼─────────┤││確定│94.09.19│94.09.19│94.12.20│││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之罪減刑後,與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2、3之罪,原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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