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16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錦芳 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基隆市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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