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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