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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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午○○原告D○○○原告辰○○原告丁○○原告J○○原告地○○原告h○○原告k○○○原告q○○原告黃○○原告b○○原告t○○原告癸○○原告S○○原告乙○○原告卯○○原告Q○○原告V○○原告U○○原告W○○原告p○○原告T○○原告X○○原告 湖津南 原告c○○原告A○○原告n○○○原告j○○○原告C○○
樓原告R○○原告K○○原告己○○原告壬○○原告丑○原告Y○○原告宙○○原告P○○原告甲○○原告d○○原告f○○原告m○○原告I○○原告H○○
號原告a○○原告 謝淑貞 原告F○○原告庚○○○原告s○原告亥○○原告辛○○原告N○○原告 楊淑貞 原告L○○原告戌○○原告玄○○原告r○○原告子○○原告u○○原告天○○○原告l○○原告o○○原告申○○原告未○○○原告丙○○原告g○○原告e○○原告E○○
樓原告酉○○原告G○○原告M○○原告B○○原告巳○○原告戊○○右七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原告宇○○原告O○○右七十七人共同右原告與被告間i○○、Z○○○○○○、寅○○、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切之原告人數及姓名、地址。
二、訴之聲明(含附表及被告)。
三、原告辰○○、丁○○、J○○、地○○、h○○、T○○、宇○○、宙○○、P○○、f○○、a○○、謝淑貞、庚○○○、s○、亥○○、子○○、丙○○、g○○、e○○、 施兆佳 、O○○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