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光平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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