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