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柒元,㈡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債務人於89年0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萬元。借款期間:自89年09月20日起至109年09月20日止,計20年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自第0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5.35%加1.58%計為年利率6.93%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調整而機動調整。其中新臺幣玖拾萬元: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5.3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6.3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8年11月2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2,261,003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96年05月07日申請變更借款期限: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新臺幣玖拾萬元之原期款期限自89年09月20日起至109年09月20日止修訂變更為自89年09月20日起至119年09月20日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薛│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77%│││161404│翔│1月20日起│││││7元│││││├──┼───┼─────┼──────┼──────┼───────┤│2│新臺幣│甲○○,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646956│翔│2月20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薛│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404│翔│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6956│翔│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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