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84號
被移送人 林嘉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10月7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247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慧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嘉慧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於民
國100年9月13日為移送機關之員警於網路奇集集廣告(編號
000000000)發現「美容師親切、……」廣告,並留電話「0
000-000000」暗中從事性交易,經員警聯絡及相約在臺中市
○○路○○○號裕大利汽車旅館207室見面,嗣被移送人於同日
20時20分許依約前來,並向喬裝成嫖客之員警表明欲以新臺
幣2,9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後,經員警表明身份而當場查
獲等情,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顯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
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性交行為,
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解釋上,自不得就未
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
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
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及應召準備進行性交易時遭警查獲,為
其論據。然被移送人於本次為警查獲過程,係移送機關之員
警依據上開網路之廣告,先喬裝成嫖客以電話聯繫及相約到
上揭查獲地點見面,待被移移送人到達後向員警表明係前來
從事性交易行為,經員警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此有被移送
人於警詢時之自白,並核與移送機關新平派出所警員 吳珈瑋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則本次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
雖有從事姦淫之性交易之意圖,然並未與男客達姦淫之行為
,揆諸上法條說明,核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要件不符,依法尚難以該條款相繩
,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