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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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古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
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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