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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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古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
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