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惠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蔣阿粉 (下
稱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出
之上訴及答辯狀之上訴聲明雖係請求原判決廢棄,惟上訴人於原
審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9,200元,經判決
被上訴人應給付14萬3,500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萬
3,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