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351號
原 告 葉毅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沒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起本件訴之聲明並
表明本件請求的項目,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
,但是原告逾期沒有補正,原告起訴就欠缺必備的程式而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