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
被 告 鄭登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4日8時20分許,無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騎乘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即訴外
人 涂又文 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輕型機車(下稱系爭機
車),行經屏東縣○○鄉○○路與仙隆路口時,因未遵行方
向駛入來車道,而擦撞訴外人 顏于晴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訴外人顏于晴受傷,因系爭機車車主涂
又文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原告已賠付保險金新臺
幣(下同)1,050元(含部分負擔600元、掛號費300元、
診斷證明書150元)予顏于晴。本件事故係因被告無照騎乘
系爭車輛而肇事,原告依法自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被告求
償,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有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
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
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
5款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
型車或機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
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復有
明定。經查:
㈠本件系爭車輛車主涂又文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
告無駕駛執照騎乘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與顏于晴發生車
禍,致顏于晴受傷,原告給付保險金1,050元(含部分負擔
600元、掛號費300元、診斷證明書150元)予顏于晴等情
,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理賠計算書、強制險醫
療給付費用彙整表、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8-12頁),並經本院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調取本件
警製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3-39頁),自
堪認為實在。
㈡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
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此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陳稱:「事故前我騎乘
輕機車TXR-937號由田南路西向南右轉往新車村方向行使至
肇事地點,我因吃安眠藥精神不好,我侵入他車道,適顏于
晴騎乘重機車MFJ-1065號由仙隆路南向北快車道往田南村方
向行駛,我車前車頭撞擊該重機車右前車身肇事。」等語(
見本院卷第27頁),足見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系爭車輛,不
按遵行方向,駛入來車道因而肇事致顏于晴騎乘機車閃避不
及而撞擊由被告所駕駛系爭車輛乙情,應可認定,而依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當時路況、天候、視線均良好,無
障礙物(見本院卷第25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加
注意,未按遵行方向,駛入來車道,致本件事故發生,被告
上開駕駛行為應有過失。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顏于晴受傷間
,有因果關係。是則,本件原告已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規定
賠付 陳秀美 保險金1,050元,原告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上開賠付訴外人顏于晴之金
額範圍內,代位行使顏于晴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代位顏于晴向被告請求1,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10月31日起(起訴狀於108年10月30日達於被
告,有卷第43頁送達證書可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