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916號
原 告 陳彥佑
被 告 陳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28日10時許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祖厝前庭之公開場合,利用長輩身分對原
告以「跪下」、「絕子絕孫」等言語貶抑、羞辱原告人格,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8萬7,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7,000
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內容為其所捏造,被告並未以言語辱
罵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7月28日10時許於屏東縣○○鄉○○村○
○路兩造之祖厝前庭,確有向原告表示:「跪下」、「絕子
絕孫」等語,此有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為證(見
本院卷第10至11頁;錄音光碟置放於卷內之證件存置袋內)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惟自原告提
出之錄音譯文之前後文觀之,係訴外人陳彥伊(即被告之子
)先對原告表示:「祖先都在看,跟人家要錢」、「跟人家
要錢」等語後,原告母親 蔡慧英 乃表示:「二哥你再繼續講
,你再繼續批評,憑良心講話」,原告接著講:「吵到沒力
」等語,被告始接著向原告表示:「跪下,跪下講,絕子絕
孫」等語(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是按上開譯文之前後文
對照以觀,被告係要原告於祖厝前跪下發誓未向其親屬要錢
,如說謊則絕子絕孫之意,則依其客觀情狀,被告並未以不
堪之語詞相加,是本件尚不能認被告有貶抑原告社會上評價
之事實可言。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等情,要屬
無據,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7,000
元之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斟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一一論斷之必要,附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