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張 怡
被   告  張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道維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暱稱 張麗絲 ,麗絲乃律師諧音)與被告皆
為「恆春半島公共事務討論社團」(公開性社團,會員約2
萬人)之成員,原告批評墾丁大街亂象,被告心生不滿,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年9月2日23時56分許,利用
電腦網際網路連結上開討論,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
下,以本名對暱稱「張麗絲」之原告多次辱罵「王八蛋」、
「嘴砲」等語,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經本院刑事庭認定
公然侮辱,妨害原告名譽,而判處拘役50日確定。原告為台
灣大學外文系暨進修法律系學士,美國柏克萊法律研究所
士,中華民國及美國紐約州執業律師,具有相當之社會地位
及專業形象,被告辱罵行為,已使其專業及人格評價遭受貶
抑,受有精神上之苦痛,為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被告於106年9月2日妨害名譽之事實,業經
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
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
業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公然侮辱案件卷宗(
含警、偵、一審及執行卷)核閱無訛,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故被告於上述社群網站刊載具有侮辱性內容之留言
,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客觀上足以減損原告之人
格及社會評價,致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本件被告上開故意公然侮辱行為,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有
損害,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審酌原告
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致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
酌原告碩士畢業,具有美國及台灣律師執照,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被告高職畢業,自由業(見上開刑事案件警卷第5頁
),又原告106年度,年收入約63萬餘元,有二筆不動產及
汽車一部;被告106年度,年收入約17萬元,另有二部汽車
及投資等情況,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財產資料在卷(附
於證物袋)可稽,本院審酌本件事發原因、經過、被告侵權
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40,000元為
適當。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10月5日
起(起訴狀繕本於108年9月2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
定,於108年10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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