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調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33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鴻熙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還要補
繳5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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