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黃培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
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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