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4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邱欣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外,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