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哲豪 (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
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
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查被告詹哲豪於起訴前即民國107年11月23日已死亡,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原告係於108年4月8日始
具狀向本院起訴,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蓋用之戳章日期可佐
,則被告既已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
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
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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