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張德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
,8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