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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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進行協商時之條件為何?前│││6年其要求聲請人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何以認為其在6│││年之後每月「可能」須繳交12,000元之金額?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3│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稱,其分別於民國│││96年3月及96年9月間,分別至「萬萌雷射股份有限公司│││」及「普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而薪資均約│││為30,000元,請提出其曾有該筆收入之具體事證或紀錄│││。│├──┼────────────────────────┤│4│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2,000元之具體事證或紀│││錄;另提出其配偶、子女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5│請檢附證據提出其與銀行進行協商前,每月各應還款之│││金額為何?及其清償之情形為何?│├──┼────────────────────────┤│6│聲請人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如是請說明承保之單│││位名稱,保單名稱並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單,及每期繳│││交保費之金額,若所投保之保單具有保單價質,請一併│││說明可質借之金額為何?(須包括其配偶、子女部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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