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張立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37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